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12號
105年度聲字第1113號105年度聲字第1114號105年度聲字第1115號105年度聲字第1116號105年度聲字第1117號105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國字第31號、105年度補字第32號、105年度重國字第7號、第38號、第47號、第54號、第64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規定。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號、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再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7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國字第31號、105年度補字第32號、105年度重國字第7號、第38號、第47號、第54號、第64號等7案國家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蕭涵勻、黃柄縉、陳智暉、徐淑芬、熊志強、 林春鈴 、 賴淑芬 、 歐陽儀 承辦多件另案,被聲請人依法聲請迴避中,又有他案被聲請人依憲法第24條提起告訴中,竟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越權參與審判,且未按聲請狀內事項核辦,故意違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國家賠償法第10條之規定,枉法裁判,並故意隱匿案內應迴避之法官等大名,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又故意隱匿系爭事件聲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狀,違背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項、第49條之規定,枉法裁判,意圖吃案包庇,破壞我國憲政體制,是承審法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6
8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之規定,爰依民法第92條、第93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451條之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國家賠償事件,已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裁定日期分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而終結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各1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國家賠償事件終結後,遲至105年5月9日始具狀聲請該事件承審法官蕭涵勻、黃柄縉、陳智暉、徐淑芬、熊志強、林春鈴、賴淑芬、歐陽儀迴避,有本院收狀戳可稽,是上開承審法官已因系爭事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且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迴避即無必要,不能准許。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魏高明聲請承審法官熊志強迴避,惟未陳明具體應迴避事狀,更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於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自與聲請迴避之要件不符。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吳俊龍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
┌──┬──────────┬─────┬─────┬───────┬───┐│編號│聲請迴避案件│案由│承審法官│裁定日期│當事人││││││(民國)││├──┼──────────┼─────┼─────┼───────┼───┤│01│105年度國字第31號│國家賠償│黃柄縉│105年4月28日│魏高明│││││蕭涵勻││廖秀松│││││陳智暉│││├──┼──────────┼─────┼─────┼───────┼───┤│02│105年度重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蕭涵勻│105年1月7日│魏高明│├──┼──────────┼─────┼─────┼───────┼───┤│03│105年度重國字第38號│國家賠償│徐淑芬│105年4月25日│魏高明│││││││廖秀松│├──┼──────────┼─────┼─────┼───────┼───┤│04│105年度重國字第47號│國家賠償│熊志強│105年4月25日│魏高明│├──┼──────────┼─────┼─────┼───────┼───┤│05│105年度重國字第54號│國家賠償│黃柄縉│105年4月28日│魏高明│││││蕭涵勻│││││││陳智暉│││├──┼──────────┼─────┼─────┼───────┼───┤│06│105年度重國字第64號│國家賠償│林春鈴│105年4月25日│魏高明│││││賴淑芬│││││││歐陽儀│││├──┼──────────┼─────┼─────┼───────┼───┤│07│105年度補字第32號│國家賠償│熊志強││魏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