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易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農舍產權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34號再審原告 陳奕貴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陳奕乾 間確認農舍產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6,667元(計算式:200萬元÷1/2×1/6=66萬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0,9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陳清怡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