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修改章程議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 黃詠翰
戴嘉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 律師被告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進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撤銷修改章程議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7日「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之修改章程議案決議,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所得利益不明而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