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7050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後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趁機為竊盜行為,惟竊盜之財物價值尚輕,以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