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577號聲請人 宋碧峰 相對人 邱宜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招領逾期遭郵政機關退回,致未能合法通知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按相對人戶籍址寄送通知函,該信函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上開地址。經第三分局函覆之職務報告:「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07年5月22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70015039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