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簡抗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退休給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38號抗告人 魏義漢 相對人銓敘部代表人 周弘憲 (部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退休給與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更為裁判。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
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短發退休金及不准辦理退休金加公保養老金之優惠存款,自應由相對人依抗告人退休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項)退休金之給與如左:
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1次退休金。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㈠一次退休金。…(第2項)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5年者,給與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第3項)一次退休金,除前項規定外,並一律加發2年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代金。」之規定,審核是否有短發退休金予抗告人,以及退休金得否辦理優惠存款,抗告人對相對人審核後准駁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或對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應准駁而不為之,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應先經訴願程序後,再向原審提起課予義務之訴。惟抗告人不由此途,未經提出申請之程序,亦未經提起訴願程序,即逕向原審提起給付訴訟,顯係誤用訴訟類型,有起訴不備要件之違法,而該項錯誤亦無從命其補正,是抗告人提起本件給付訴訟顯不合法。且核其情形,無從命其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在原審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係依法務部廉政署之函復提示循司法程序向原審提起民事訴訟,原審未經開庭逕予駁回,剝奪人民訴訟權利。㈡相對人未依法核發抗告人退休金,至發生短少情事,復無法源不准抗告人辦理優惠存款,抗告人提起民事訴訟為法所允許。㈢銓敘部訴願會違反程序正義及憲政體制,作成於法不合之議定書,請求調閱會議記錄及錄音帶等語。
四、本院查:㈠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40萬元以下者。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為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是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者,應以上開所定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為限。
㈡查本件係抗告人認所領公務人員退休金因相對人違法核發而
有短少情事,復不服相對人無法源依據不准其辦理優惠存款致權益受損而涉訟,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億3,918萬7,100元,有抗告人於原審之民事訴訟起訴狀可參(原審卷第9至15頁),該事件是否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定各款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尚有疑義。且抗告人於原審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有原審簡易事件初審單附卷可憑(原審卷第31頁),原審未定期間先命抗告人補正裁判費即以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經提出申請之程序,亦未經提起訴願程序,其訴不合法為由,以原裁定駁回,揆諸前揭規定,亦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此為本院應依職權審查之事項,仍應認抗告為有理由。又抗告人起訴狀載,依憲法第24條依法求償等語,則本件是否涉及國家賠償請求,亦應釐清。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由原審法院審理調查更為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