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票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765號

聲請人 宋承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錸有限公司范成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宋承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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