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143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ABDILAHWIDIYANTO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ABDILAHWIDIYANTO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李政諺 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故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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