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134號上訴人 周大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董錦和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1萬5,850元、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以107年度聲字第483號裁定駁回確定,已據本院調閱上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無訛。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