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08號原告 周大經 被告 董錦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列明確認何法律關係不存在及符合請求事實之陳述並提出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及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內未記載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亦未列明確認何法律關係不存在及符合其請求事實之陳述,亦未提出證據。故本件起訴應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陳述均不明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即原告本件請求所依據之相關法律條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列明確認何法律關係不存在及符合其請求事實之陳述,並提出證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