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雄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⑴經鈞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10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317號判決駁回確定;⑵經鈞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6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7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
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5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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