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1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19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一)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二)聲請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並同時提起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保全處分聲請。本院斟酌該部分實際需要,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蘇意絜附表:
~T40X0L2;┌─────────────────────────────────────────────────┐│96年度執字第35039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7179│臺北市內湖區文│鋼筋混│第五樓層:96.71│陽台9.97│全部│││││德段二小段557│凝土造│合計:96.71│││││││─1地號│七層樓││││││││--------------│房││││││││台北市內湖區江│││││││││南街71巷38弄19│││││││││號5樓│││││││├──┼───────┴───┴───────────┴─────┴────┴─────────┤││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7182建號(所有權人甲○○)│└─┴──┴────────────────────────────────────────────┘┌─────────────────────────────────────────────────┐│96年度執字第35039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財產所有人:甲○○│├─┬───────┬───┬───┬───────┬─────────┬─────────────┤│編│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新臺幣元)││├─┼───────┼───┼───┼───────┼─────────┼─────────────┤│1│地上權│││││債務人甲○○對於台北市內湖│││││○○○區○○段○○段○○○○○○號,││││││││權利範圍7000分之69之地上權│└─┴───────┴───┴───┴───────┴─────────┴─────────────┘~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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