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5732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