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91號再審原告甲○○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856元(其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鄭淑華附表:
┌────────┬─────────────────────────┐│使用期間│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差額×年息率×占用年數││││├────────┼─────────────────────────┤│87年1月至12月│38727×2㎡×5%×1=3873│├────────┼─────────────────────────┤│88年1月至12月│38727×2㎡×5%×1=3873│├────────┼─────────────────────────┤│89年1月至6月│38727×2㎡×5%×1/2=2185│├────────┼─────────────────────────┤│89年7月至12月│43700×2㎡×5%×1/2=2185│├────────┼─────────────────────────┤│90年1月至12月│43700×2㎡×5%×1=4370│├────────┼─────────────────────────┤│91年1月至12月│43700×2㎡×5%×1=4370│├────────┼─────────────────────────┤│總計│新臺幣20856元│├────────┴─────────────────────────┤│依再審原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主張,認占用面積為41㎡,而非確定判決中所認││定之43㎡,故認其再審利益應為兩者差額2㎡,進以此計算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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