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5219號債權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陸軍零九零八部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軍零九零八部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軍零九零八部隊發支付命令,因未載明該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不符合民事訴訟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裁定命補正,債權人陳報查無該部隊之法定代理人資料,此有債權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債權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