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554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零貳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