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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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32號上訴人 鄭玉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孝澤 即威士登名店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6,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惟上訴人請求給付工資1,147,000元部分,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9,289元(18,577元÷2≒9,289元),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892元(23,181元-9,2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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