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陳過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被告 高錦惠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 林文恒 )。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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