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 林彥慧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被告 許逸宏 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 律師複代理人 劉齊 律師被告 陳佳瑤
許清朝 吳錦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楷仁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李嘉泰 律師
葉昱廷 律師被告 謝孟潔 訴訟代理人 范立達 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被告謝孟潔、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應更正為「被告謝孟潔、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