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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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32號上訴人 鄭玉瑛 被上訴人 陳孝澤 即威士登名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20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