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85號聲請人 林世檳 (即 林金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林世檳(即林金清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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