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26號原告 胡玉燕
沈俞瑩 共同 劉思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 律師被告馬桶國際洋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琳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8月2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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