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上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九五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判決後(原審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八號),被告不服,上訴於本院。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華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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