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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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73號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豊國際有限公司、 藍曉婷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另本件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