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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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69號聲請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非訟代理人 余宛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愛客發有│華南商業銀│104年11月15日│200萬元│MD0000000│││限公司│行龍江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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