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原告 曾瑞娟 被告 吳氏 信託 基金兼法定代理 吳鴻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氏信託基金、吳鴻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08,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美金30萬元,訴訟繫屬當日即民國105年4月22日與新臺幣匯率為1:32.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7,1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