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4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入出境日期證明書,及年籍、住所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