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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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業據告訴人丙○○、甲○○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官侯麗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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