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6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 林俊豪 即安妮坊精品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伍佰玖拾捌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廖俐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