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69號聲請人 陳雪菁 相對人 鄭聰明 相對人 何重慶 相對人 張銀宗 相對人 陳佾雲 相對人 董學康 即 董順富 相對人 董雯淵 相對人 董哲銘 即 董志哲 相對人 劉家禾 相對人 劉家妤 相對人 董廷章 相對人 董廷俊 相對人 何朝溪 相對人董 張秀春 相對人 董妍蘭 相對人 董侑隴 相對人 董祜伻 相對人 蕭進吉 相對人 蕭進原 相對人 王琬瑂 相對人 董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99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三、本院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仍未提出,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鑑定費│46,000元│聲請人支出│├────────┼─────────┼──────────┤│地政測量規費│4,950元│聲請人支出│├────────┼─────────┼──────────┤│合計│50,95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後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附表┌──┬────┬────────┬───────────┐│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鄭聰明│16/1000│815元│├──┼────┼────────┼───────────┤│2│何重慶│7/1000│357元│├──┼────┼────────┼───────────┤│3│張銀宗│6/1000│306元│├──┼────┼────────┼───────────┤│4│陳佾雲│3/1000│153元│├──┼────┼────────┼───────────┤│5│董學康即│7/1000│357元│││董順富│││├──┼────┼────────┼───────────┤│6│董雯淵│7/1000│357元│├──┼────┼────────┼───────────┤│7│董哲銘即│7/1000│357元│││董志哲│││├──┼────┼────────┼───────────┤│8│劉家禾│11/1000│560元│├──┼────┼────────┼───────────┤│9│劉家妤│11/1000│560元│├──┼────┼────────┼───────────┤│10│董廷章│30/1000│1,529元│├──┼────┼────────┼───────────┤│11│董廷俊│30/1000│1,529元│├──┼────┼────────┼───────────┤│12│何朝溪│2/1000│102元│├──┼────┼────────┼───────────┤│13│董張秀春│15/1000│764元│├──┼────┼────────┼───────────┤│14│ 董姸蘭 │15/1000│764元│├──┼────┼────────┼───────────┤│15│董侑隴│15/1000│764元│├──┼────┼────────┼───────────┤│16│董祜伻│15/1000│764元│├──┼────┼────────┼───────────┤│17│蕭進吉│12/1000│611元│├──┼────┼────────┼───────────┤│18│蕭進原│12/1000│611元│├──┼────┼────────┼───────────┤│19│王琬瑂│8/1000│408元│├──┼────┼────────┼───────────┤│20│董素貞│33/1000│1,6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