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69號聲請人 陳雪菁 相對人 鄭聰明 相對人 何重慶 相對人 張銀宗 相對人 陳佾雲 相對人 董學康董順富 相對人 董雯淵 相對人 董哲銘董志哲 相對人 劉家禾 相對人 劉家妤 相對人 董廷章 相對人 董廷俊 相對人 何朝溪 相對人董 張秀春 相對人 董妍蘭 相對人 董侑隴 相對人 董祜伻 相對人 蕭進吉 相對人 蕭進原 相對人 王琬瑂 相對人 董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99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三、本院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仍未提出,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鑑定費│46,000元│聲請人支出│├────────┼─────────┼──────────┤│地政測量規費│4,950元│聲請人支出│├────────┼─────────┼──────────┤│合計│50,95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後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附表┌──┬────┬────────┬───────────┐│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鄭聰明│16/1000│815元│├──┼────┼────────┼───────────┤│2│何重慶│7/1000│357元│├──┼────┼────────┼───────────┤│3│張銀宗│6/1000│306元│├──┼────┼────────┼───────────┤│4│陳佾雲│3/1000│153元│├──┼────┼────────┼───────────┤│5│董學康即│7/1000│357元│││董順富│││├──┼────┼────────┼───────────┤│6│董雯淵│7/1000│357元│├──┼────┼────────┼───────────┤│7│董哲銘即│7/1000│357元│││董志哲│││├──┼────┼────────┼───────────┤│8│劉家禾│11/1000│560元│├──┼────┼────────┼───────────┤│9│劉家妤│11/1000│560元│├──┼────┼────────┼───────────┤│10│董廷章│30/1000│1,529元│├──┼────┼────────┼───────────┤│11│董廷俊│30/1000│1,529元│├──┼────┼────────┼───────────┤│12│何朝溪│2/1000│102元│├──┼────┼────────┼───────────┤│13│董張秀春│15/1000│764元│├──┼────┼────────┼───────────┤│14│ 董姸蘭 │15/1000│764元│├──┼────┼────────┼───────────┤│15│董侑隴│15/1000│764元│├──┼────┼────────┼───────────┤│16│董祜伻│15/1000│764元│├──┼────┼────────┼───────────┤│17│蕭進吉│12/1000│611元│├──┼────┼────────┼───────────┤│18│蕭進原│12/1000│611元│├──┼────┼────────┼───────────┤│19│王琬瑂│8/1000│408元│├──┼────┼────────┼───────────┤│20│董素貞│33/1000│1,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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