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博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定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博宇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楊博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所示各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為屬侵害社會法益之自戕行為,法益侵害加重效應非大,惟其犯罪時間各有相當之間隔,足見受刑人長時間均未戒斷毒品,兼衡附件所示各罪先前定應執行刑之狀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