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簡字第9號上訴人 蔡松發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雅琴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8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