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雅婷 被上訴人 楊碧金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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