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8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892號原 告 文心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士偉 訴訟代理人 姚佳宏 被 告 陳寵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8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