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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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892號
原   告 文心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士偉
訴訟代理人  姚佳宏
被   告  陳寵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8時5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家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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