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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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世震
被   告  史文薈
被   告 史○○ (原告未記載地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市○○段○○○○○號、②000建號(以下合稱
  系爭房地),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
  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
  利人完整姓名)。
三、被繼承人 張蜂仔 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將系爭房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後手現所有權人之「申請資料」影本。
四、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原告所稱之「被繼承人張蜂仔
  」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所有原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④該被繼承人張蜂仔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
  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⑤遺產稅繳納證
  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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