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664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09月02日以108年
度補字第3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
,而前揭裁定書經送達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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