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冠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苗簡字第8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冠雯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劉冠雯之住所地係位於苗栗縣苗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案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以10
8年度苗簡字第81號判決拘役5日(共4罪),應執行拘役15日,緩刑2年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7年11月13日復故意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
8年5月30日以108年度苗簡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拘役25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前、後案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該受刑人前、後案均係犯竊盜罪,其短時間內為多次竊盜犯行,顯見心中漠視法令規範,前案並非一時偶發性之犯罪,且另涉有其他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節,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考,益徵原緩刑難收預期改過遷善矯治之效,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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