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祭祀公業 吳金吉 兼法定人代理 吳秉鈞 被告 吳聲祥
謝元寶 梁天順 謝梅蘭鍾美歧 吳上淵 吳上榿 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治生 訴訟代理人 范治平 被告緯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逸 被告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魏嘉憲 被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呂明勳
高安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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