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再字第3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劉春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本院105年度交再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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