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及繼承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九號
原告癸○○
丙○○○戊○○丁○○庚○○己○○右三人訴訟代理人癸○○住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被告辛○○住
壬○○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及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巫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