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更(六)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六)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
(共同指定辯護人 姜端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4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7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