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第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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