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五)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五)字第6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甘龍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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