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勞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上更㈠字第3號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被上訴人丁○○
甲○○(即 高碧紅 )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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