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配合法令修正,於98年11月17日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經教育部98年12月24日台技(二)字第0980222119號函核准,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件對照表┌───┬───────┬────────────────┐│條文│修正前│修正後│├───┼───────┼────────────────┤││(無)│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校││││捐助章程│├───┼───────┼────────────────┤││(無)│民國94年6月28日第九屆第八次董事││││會議通過││││民國94年11月30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40153378號函核備││││民國98年6月12日第十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民國98年11月17日第十一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民國98年12月24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80222119號函核備│├───┼───────┼────────────────┤││(無)│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財團法人定名│為遵照國家教育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為財團法人聖母│之規定創辦各級學校,並謀其健全發│││醫護管理專科學│展之目的,設立「財團法人聖母醫護│││校。│管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第2條│本財團法人事務│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宜蘭縣三星鄉三星│││所設於宜蘭縣三│路二段二六五巷一00號,並得經學校│○○○鄉○○路○段│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許可,於適當地│││265巷100號。│點設立分事務所。│├───┼───────┼────────────────┤│第3條│本財團法人設立│本法人以敬天愛人、聖母慈愛、聖嘉│││之目的為遵照國│民視病猶親及天主教全人教育為辦學│││家教育政策暨現│理念。│││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並謀其健全發││││展。││├───┼───────┼────────────────┤│第4條│本財團法人設置│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學校為│││董事九人,組織│「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以下簡│││董事會,集體行│稱本校),設於宜蘭縣○○鄉○○路│││使職本財權,並│二段265巷100號。│││推選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會之職權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規定。││├───┼───────┼────────────────┤│第5條│本財團法人董事│本法人創辦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之任期、選聘、│會捐助而成立。本法人設立後,其他│││解聘、改選、補│團體機關或私人捐贈之財產,均為本│││及,悉依照私立│法人所有,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學校法及其施行│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贈。│││細則有關之規定│前項受捐贈之財產,其管理使用悉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第6條│本財團法人之財│本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產(包括動產、│其他產權)除為學校支付外,不得移│││不動產及其他產│作別用,如屬不動產非經本法人主管│││權)除為學校支│機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付外不得移作別│。│││用,如屬不動產││││非經教育部核准││││,不得為物產之││││轉移或設定。││├───┼───────┼────────────────┤││(無)│第二章董事會│├───┼───────┼────────────────┤││(無)│第一節組織│├───┼───────┼────────────────┤│第7條│本財團法人設立│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董│││以後,其他團體│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機關或私人捐贈│長綜理法人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之財產,均為本│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財團法人所有,│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其管理使用悉依│。│││私立學校法及其│董事長經董事會同意得任命常務董事│││施行細則有關之│一人。│││規定。│本法人董事會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不得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條事由。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二、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三、天主教神職人員。│├───┼───────┼────────────────┤│第8條│本財團法人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候選│││清算後,所剩餘│人:│││財產依董事會決│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議,並報經主管│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機關核定,捐贈│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予辦理教育文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社會福利事業之│事,或修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級政府。│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本校之職工、學生不得充任本法人之││││董事。│├───┼───────┼────────────────┤│第9條│本章程未規定之│自私立學校法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事項,悉依教育│正生效後起各屆董事之改選,除依法│││法令及民法之規│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董事資格者外,│││定。│現任董事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後,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本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第10條│(無)│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其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其當然停職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董事長、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職或解聘:││││一、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董事長、董事職務。││││二、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法人聲譽。││││三、其他經本法人認為有不適任事由││││者。││││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11條│(無)│董事長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其出缺後一個內內,推選董事長。││││董事如在任期中因解任或解除職務等││││事由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其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董事,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任期為限。││││創辦人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或於任期││││中因本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名││││額後之缺額亦同,任期均以補足當屆││││董事之任期為限。│├───┼───────┼────────────────┤│第12條│(無)│本法人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辦事員││││二到五人,承辦日常事務、會議記錄││││、檔案彙整及內部控制稽核等事宜。│├───┼───────┼────────────────┤││(無)│第二節職權│├───┼───────┼────────────────┤│第13條│(無)│本法人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二、董事之選聘或解聘。││││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四、監察人之選聘或解聘。││││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十五、所設私立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十七、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主管、人事││││主管、總務主管任用之審核。││││十八、其他不違反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校長職權下,經董事││││會決議增列之職權。│├───┼───────┼────────────────┤│第14條│(無)│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六、本法人所設學校之不動產處分。│├───┼───────┼────────────────┤││(無)│第三節董事會議│├───┼───────┼────────────────┤│第15條│(無)│本法人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通知應於開││││會七日前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交││││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為會議││││主席。│├───┼───────┼────────────────┤│第16條│(無)│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七日││││前,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前項所定會議七日前,指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次日起算至開會當日前一日││││止,至少滿七日。││││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連續召集三次董事會議,每次會││││議間隔應至少十日。│├───┼───────┼────────────────┤│第17條│(無)│本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第十四條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法人董事會決議方法,原則上採舉││││手決,並得經董事會決議採不記名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應載明於會││││議記錄,對召集程序、決議方式或決││││議內容有異議之董事,並得請求將異││││議之意旨記明於會議記錄。│├───┼───────┼────────────────┤│第18條│(無)│董事會議記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並於會後十日內,將會議記││││錄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董事會議記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主事務所。│├───┼───────┼────────────────┤││(無)│第三章監察人│├───┼───────┼────────────────┤│第19條│(無)│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年,得││││連任。││││本法人監察人之候選人,不得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條事由,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曾任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或機││││構總務、會計單位主管或經理等││││相當職位以上職務者。││││二、具會計師或律師資格者。││││三、曾於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擔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講授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法律或相││││關課程者。││││四、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學校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瞭解私立學校運作者。││││五、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了解││││本校運作者。││││六、其他經本法人認定足堪勝任監察││││人職務者。│├───┼───────┼────────────────┤│第20條│(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監察人之遴選、改選及補選,由董事││││會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監察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報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第21條│(無)│監察人職權如下:││││一、財務之監察。││││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三、決算報告之監察。││││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五、內部控制制度稽核。│├───┼───────┼────────────────┤│第22條│(無)│監察人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有同││││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聘:││││一、具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二、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任││││職本法人或所設學校。││││監察人有第一項情事或有前項情形之││││一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解聘者,由董││││事會另行補選,但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無)│第四章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管理│├───┼───────┼────────────────┤│第23條│(無)│本法人所設學校校長應由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遴選,並應遵守││││私立學校法、本捐助章程及聘任契約││││;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事項││││與程序,應由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訂定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校長之解聘,應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第24條│(無)│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本法人所設各學校之財務、人事及財││││產,各自獨立。│├───┼───────┼────────────────┤│第25條│(無)│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者,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得於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本法人所設其他學校。│├───┼───────┼────────────────┤│第26條│(無)│本法人與所設學校為增進教學成果,││││並充實學校財源,得訂定章則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之││││附屬機構;以投資方式、依法接受政││││府機關、民營企業或私人委託、合作││││經營或其他法定方式,辦理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事業者││││,亦同,其業務與財務仍接受本法人││││監督。│├───┼───────┼────────────────┤│第27條│(無)│本法人董事會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第28條│(無)│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本法人之││││會計制度,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所設學校之會計制度,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本法人董事會議同意││││後實施。││││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與相關財務報表,應分別陳報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本法人所設學││││校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額、標準、││││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本法人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詢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相關承辦人││││員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無)│第五章附則│├───┼───────┼────────────────┤│第29條│(無)│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之規定。││││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列。││││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第30條│(無)│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董事或監察人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向董事會舉發,經調查屬實者,董事││││會應命其迴避。││││董事或監察人有第一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董事會議討論事項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長或董事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第一項所定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者,其││││參與之該次會議所為之決議,無效。││││第四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董事會辦事││││人員準用之。│├───┼───────┼────────────────┤│第31條│(無)│本法人與所設私立學校之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應經董事會議││││決議;解散清算後,其剩餘財產捐贈││││予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各級政府。│├───┼───────┼────────────────┤│第32條│(無)│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私立學校法││││、民法、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33條│(無)│本章程報請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