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炳煌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四三一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炳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收牌受訖章(539發發發)壹具、香港六合彩開獎手冊壹本、香港彩柱對碰總支數速查表壹本、各期六合彩539今彩開獎單貳拾張、天天簽單貳張、今彩539包車表貳張、計算帳單紙拾伍張及六合彩539今彩簽注單貳拾伍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一行「李炳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炳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公然賭博之犯意」、犯罪事實第十六行及證據第三行關於「收牌受訖章一本」之記載應均更正為「收牌受訖章(539發發發)一具」、犯罪事實第十七行至第十八行及證據第四行至第五行關於「各期六和獎開獎單二十張」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各期六合彩539今彩開獎單二十張」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炳煌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一百年二月九日止,基於單一意圖營利之賭博犯意下,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不特定人對賭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成立接續犯。又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均係本於一個營利犯意而為一犯罪行為之各個舉動,係一行為而觸犯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意圖營利,竟提供場所,聚集不特定人至公眾得出入之茶館賭博,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之傳真機一臺、計算機一臺、收牌受訖章(539發發發)一具、香港六合彩開獎手冊一本、香港彩柱對碰總支數速查表一本、各期六合彩539今彩開獎單二十張、天天簽單二張、今彩539包車表二張、計算帳單紙十五張及六合彩539今彩簽注單二十五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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