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3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306號聲請人威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易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1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1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略以:聲請人於前審上訴理由中,已敘明本件所涉及之法令(即海關緝私條例、行政罰法、財政部函釋、進出口貨品輸入規定)具有原則性之見解,原確定裁定認不具原則性云云。然查,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以其於前審上訴理由所述,並無所涉及法律見解具原則性,予以駁回一事,有何合於再審理由,並未具體表明,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