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2號
原告帝寶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麗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原告起訴狀未列原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請具狀補正。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