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4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宜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宜融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而所謂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衹須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公然」,則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查被告於104年4月8日14時10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神腦國際公司營業廳),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等語,於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其意義表示鄙視、不屑、輕蔑,客觀上已足以對於告訴人之品德、身份、人格、地位造成相當貶抑,並損害其社會形象,已達貶損告訴人社會上評價之程度,而構成對於告訴人之侮辱行為;而本案發生地點係不特定多數人均得進入之場所,現場並有神腦國際公司之服務人員、民眾、被告之配偶等人在場,亦為被告所自陳(見警卷第4頁),是以被告上述行為,足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堪認係公然之狀態無訛。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本無嫌隙,僅因排隊糾紛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即以粗鄙之言語辱罵告訴人,致使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受損,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告訴人不願意與之進行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3764號被告李宜融女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街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宜融於民國104年4月8日下午14時10分許,在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即神腦國際公司營業廳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處,因與 趙怡彰 在排隊修理手機時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妳娘」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社會評價之穢語辱罵趙怡彰,致趙怡彰之名譽因而遭受損害。
二、案經趙怡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宜融固坦承有辱罵「幹你娘」一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嫌,辯稱:伊係並非針對告訴人辱罵,旁邊隔著伊先生及服務小姐,這句話是情緒性的字眼等語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經告訴人趙怡彰指訴歷歷,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張及光碟1片在卷可稽。另經勘驗監視錄影光碟,被告於錄影時間14時19分19秒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前,低頭察看自己手機,因不滿告訴人說「沒有你的事情,你在廢話什麼」後,隨即辱罵「幹你娘」一情,此有勘驗筆錄卷可稽,而被告於辱罵「幹你娘」一語時,有將頭朝左上方抬起,顯係針對告訴人為之。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檢察官周欣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秀婷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