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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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79號聲請人三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4月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18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2月13日起至民國96年2月13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丁○○、丙○○。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4年12月13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而債務人丁○○承購聲請人興建之「三木日光計畫」大樓,並向第三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下稱慶豐銀行台中分行)貸款,且同時由聲請人於第三人慶豐銀行台中分行處存款及設立「履約保證專戶」作為擔保。然債務人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即不按期向第三人慶豐銀行台中分行繳款,致聲請人存放於第三人「履約保證專戶」之擔保存款,共計880,361元遭第三人銀行用以沖抵債務人丁○○尚未清償之貸款及利息、違約金等,且由聲請人取得系爭債權及第二順位抵押權。惟詎迄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丁○○尚有731,113元未依約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鍾啟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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